西元(下同)2014年6月19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l案(下稱Alice案)判決建立一套專利適格性審查流程「二步驟檢驗架構」,以區別專利請求項之範圍係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或抽象概念(司法例外)本身,或係屬上述司法例外之應用而具專利適格性:第一步驟,是否指向上述司法例外;如是,則進入第二步驟,考量專利請求項是否符合「顯著超過」概念;該二步驟即屬於尋找發明概念,也就是請求項中之元件、要素或元件、要素之組合須使該發明的內容「顯著超過」上述不具專利適格性之司法例外本身;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常被認為涉及抽象概念,Alice案判決指出有二個因素可協助判斷是否符合「顯著超過」概念:1.該發明是有一新且獨特的想法,且非屬於不使用電腦亦得以人工完成之單純自動化作業;2.該發明是否精進、提升技術。而在Alice案判決後,美國專利商標局隨即於同年6月25日發布如何應用該案之審查指令,並依據Alice案之觀點撤銷許多關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專利或駁回類似之申請案;在一個半月內,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Alice案之觀點撤回830件已核准專利之申請案;而在一年後應用Alice案判決之審查單位,包括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地方法院及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共有272件涉及電腦軟體相發明之案例,總計有345個專利或專利申請案,其中有286個被認定無效,無效比例高達82.9%;以上數據顯示在Alice案判決後,在美國之專利審查及司法實務上,確有受到一定程度之影響。因此,Alice案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適格性之爭議及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該案也被認為是2014年中最具代表性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
鑒於我國專利法多參考美國專利法制之發展而作更動,且我國電腦軟體相關產業在美國上亦有申請專利之需求,故本文將探討Alice案之判決、該判決之後續影響、我國專利法相關議題之發展等,並依循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適格性之發展趨勢提出若干申請專利時之建議,以供專利申請人參考。
邱亮儒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