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醫療行為本常伴隨危險性、裁量性與複雜性,在論究醫療行為是否有民事上之過失時,不能逕依醫療結果不如預期,即論斷有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應將判斷重點聚焦在醫療過程之實踐;又法院因受限於對醫療專業之欠缺,故常以醫療常規作為過失之判斷的基礎。學理上有認為在醫療法第82條新修正後,我國已然迎向理性醫師時代,但新法的修正能否進一步實現其目的—即避免防禦性醫療發生,並減緩急重症科別醫師人力之流失,恐怕還待未來驗證。
本文先以學理觀點說明良久以來的爭執為何,並借鏡美國之比較法經驗,分析今日執業醫師的兩難與對比臺美之法院態度變化,末段則以最高法院醫療民事判決為彙整、分類,盼能傳承各界先進努力,藉由本文寥寥數語釐清醫療常規、醫療水準與理性醫師標準之關係。
廖煜堯
學歷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